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 告 王 楓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
被 告 廖金富
廖金界
廖文斌
廖乾貴
廖銘畯
廖韓良
郭愛珠
廖仁豪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 律師
被 告 王雲鵬
張秀花
楊威宜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玉如
被 告 楊俊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 月2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廖文斌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廖仁豪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