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80號
ULDV,107,訴,580,20221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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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 告 王 楓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
被 告 廖金富

廖金界

廖文斌

廖乾貴

廖銘畯

廖韓良

郭愛珠

廖仁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 律師
被 告 王雲鵬

張秀花

楊威宜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玉如
被 告 楊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 月2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廖文斌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廖仁豪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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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