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29號
TCDM,106,單聲沒,129,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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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國份
被   告 陳維國
被   告 張仲豪
被   告 蔡佳儒
被   告 李智維
被   告 日友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柳國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65
56、13392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字第241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小松牌(KOMATSU )挖土機壹輛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柳國份陳維國張仲豪蔡佳儒李智雄日友通運有限公司因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 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6556、13392 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 105 年6 月27日確定,106 年6 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之小松牌(KOMATSU )挖土機(現由被告柳國份 保管中,詳警卷第17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 大隊第二中隊責付保管條、第18頁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 三大隊第二中隊責付物品明細清單編號1 ),係供犯罪所用 ,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 本案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相 關之規定,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 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 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 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38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柳國份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5 月26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 6556、13392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檢察署於105 年6 月27日以105 年度上職議字第4104號駁回



再議確定,嗣於106 年6 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5 年度 上職議字第4101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小松 牌(KOMATSU )挖土機1 輛,係被告柳國份所有且供違反廢 棄物清法案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柳國份張仲豪 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警卷第5 、38頁),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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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友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