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828號
ULDM,111,聲,828,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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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翔禾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翔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翔禾因犯商標法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 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 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 ,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 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 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 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 束。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 別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附 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民國110年2月8日)前所犯,



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2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均得易科罰 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得併合處罰而定應執行 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核有關卷證後 ,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件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詐欺取財罪,與編號2 所示之罪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為不同 的犯罪類型,侵害法益亦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 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此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低狀況, 應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予以充分斟酌,並適當反映於所定 刑度,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經審酌受刑人責任非難重複 的程度,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並權 衡審酌其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之目的,暨前述各罪定應執 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4月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6月以下),及本院主動 向受刑人住所地送達陳述意見調查表,由其受僱人王振福 受領收受,詢問受刑人如就本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任 何意見,請於收受本院寄送之陳述意見表後,5日內填妥 回傳或寄送回本院參核,惟其於收受函文後並未回覆,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㈢、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受有期徒刑4月宣告部分,受刑 人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在附 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 依上揭說明,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 行刑,至該有期徒刑已執行部分,則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 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明
附表:受刑人劉翔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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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