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62號
ULDM,111,聲,762,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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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可亞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另刑法第4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 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 。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 刑逾6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 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之2罪,均為公然猥褻罪,並斟酌受刑人兩次犯罪之時間間 隔非長、各次行為方式、犯罪情節相似及法益侵害程度相當 ,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暨經本院主動 詢問受刑人如就本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任何意見,請於 收受本院寄送之陳述意見表後,2週內填妥並回覆之,惟其 於收受函文後並未回覆,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等一 切情狀,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公然猥褻 公然猥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6日 110年3月15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0年度速偵字第708號 111年度撤緩偵字第1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333號 111年度六簡字第7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2月21日 111年5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333號 111年度六簡字第73號 確定 日期 111年3月22日 111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8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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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