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95號
ULDM,111,簡,95,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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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01、
3278、7157、816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
年度易字第52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訴訟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建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件所示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履行。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建樺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 財產、信用之表徵,又現今社會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份 子經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遂行詐欺犯罪,並藉此逃避執法人 員之追查,而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 無故要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極可能為從事詐欺犯罪者利用 他人金融帳戶以獲取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贓款,且可預見 該等款項經提領後,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掩飾詐欺 犯罪所得實際去向,以規避檢警查緝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 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9 年6、7 月間某日,同時將其不知情之子陳O竣(105年8月生)所申 辦之中華郵政公司土庫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土庫郵局6600號帳戶)、女陳O云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 司土庫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庫郵局478 2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送給網路認識LINE暱稱湘 吟之人,並約定給付報酬新臺幣5萬元。嗣湘吟所屬之詐欺 集團成員在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09年7月間某日,在社群網站Instagram上刊登廣告,再以 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瑀、總指導妍臻、鄭宏達HONG ZHENG 」等名義分別向張佩庭吳紓琪誆稱加入CASH009博弈網站 可獲利云云,使張佩庭吳紓琪均陷於錯誤,而於同年8月1 1日至17日間,分別轉匯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土庫郵局6600號 帳戶內,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㈡於109年8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湘吟」、「李啟翔 」等名義向吳東憲誆稱加入LTC平台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 使吳東憲陷於錯誤,而於同年8月23日至26日間,分別轉匯 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土庫郵局4782號帳戶內,款項旋遭該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㈢於109年7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自稱BitForex客服人員 名義向涂釗瑄誆稱加入CASH009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使涂 釗瑄陷於錯誤,而於同年8月10日轉匯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土 庫郵局6600號帳戶內,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㈣於109年7月17日,在社群網站Instagram上刊登廣告,再以通 訊軟體LINE暱稱「總指導妍臻」向張聖丰誆稱加入BitForex 投資可獲利云云,使張聖丰陷於錯誤,而於同年8月10日至1 2日間轉匯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土庫郵局6600號帳戶內,款項 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㈤於109年8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瑾」之名義向陳靚 諠誆稱可代為投資獲利云云,使陳靚諠陷於錯誤,而於同年 9月9日,轉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土庫郵局4782號帳戶內, 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二、本案證據:
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㈡告訴人張佩庭吳紓琪、吳東憲、涂釗瑄、張聖丰、陳靚諠 於警詢之指訴。
㈢下列書證附卷可稽:
 ⒈ 【附表編號1】告訴人張佩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紀錄各1份(新北檢109偵4165 4號卷第49頁、第53頁、第59頁、第83頁、第97頁) ⒉【附表編號2】告訴人吳紓琪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 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紀錄各1份(新北 檢109偵41654號卷第55頁、第61頁、第84頁、第97頁) ⒊【附表編號3】告訴人吳東憲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存款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雲檢110偵32 78號卷第34頁至第38頁反面、第43頁至第44頁) ⒋【附表編號4】告訴人涂釗瑄之匯款紀錄、彰化縣警察局田中 分局社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雲檢110偵7157號卷第9頁反面、



第15頁正反面)
⒌【附表編號5】告訴人張聖丰之匯款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雲檢110偵7157號卷第13頁正 反面、第16頁正反面)
⒍【附表編號6】告訴人陳靚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 錄各1份(雲檢110偵8166號卷第14頁正反面、第16頁至第17 頁、第22頁)
⒎【附表編號1、2、4、5】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新北檢109偵41654號卷第67頁至第72 頁)
⒏【附表編號3、6】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1份(雲檢110偵3278號卷第15頁至第15-1頁)  ⒐【附表編號3】告訴人吳東憲與暱稱「湘吟」、「李啟翔」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雲檢110偵3278號卷第55頁至第60頁 )
 ⒑【附表編號4】告訴人涂釗瑄與暱稱「BitForex客服專員」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雲檢110偵7157號卷第9頁) ⒒【附表編號5】告訴人張聖丰與暱稱「總指導妍臻」通訊軟體 LINE對話紀錄(雲檢110偵7157號卷第14頁) ⒓【附表編號1、2、4、5】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 料(新北檢109偵41654號卷第65頁) ⒔【附表編號3、6】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雲 檢110偵3278號卷第13-1頁至第14頁反面)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建樺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起訴書雖記載被告所犯 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基本事實同一,復據 公訴檢察官當庭變更並告知犯罪事實、起訴法條及罪名如上 (本院易卷第186頁),對被告之防禦權無礙,且本院無庸 再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㈡被告係以一行為同一時交付上開2帳戶,且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處斷。
㈢被告既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 ,為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 審判中就其幫助洗錢犯行自白犯罪,爰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使告訴 人等遭受財產損失,亦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所為實屬不該;惟 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被告已與告訴 人等成立調解或同意給被告機會等情;兼衡被告犯罪之素行 (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動機、目的、手段、 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 易字卷第18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章,業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告訴人張佩庭吳紓 琪、吳東憲、張聖丰、陳靚諠5人成立調解,賠償損害,並 已獲告訴人涂釗瑄諒解,同意給被告緩刑之機會,有本院如 附件所示之調解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本院易 字卷第87、115至125頁),衡其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惕,應 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 新。且為告訴人等利益計,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 ,諭知被告應履行如附件調解筆錄所示之內容。倘被告於本 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依刑法 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 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其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當以屬於(按指實際管領) 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查:被告供稱 本案尚未獲得報酬(本院易字卷第185頁),依目前卷內證 據資料亦查無被告有犯罪所得,自無庸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僅引 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城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如琳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郵局帳戶 1 張佩庭 109年8月11日18時20分 20,000元 被告之子陳O竣之土庫郵局6600號帳戶 109年8月14日18時42分 50,000元 109年8月17日16時14分 97,580元 2 吳紓琪 109年8月14日18時43分 50,000元 同上 3 吳東憲 109年8月23日18時56分 100,000元 被告之女陳O云之土庫郵局4782號帳戶 109年8月23日18時57分 100,000元 109年8月26日22時15分 80,000元 4 涂釗瑄 109年8月10日19時30分 40,000元 被告之子陳O竣之土庫郵局6600號帳戶 5 張聖丰 109年8月10日20時3分 50,000元 同上 109年8月10日20時2分 50,000元 109年8月11日18時20分 50,000元 109年8月12日14時52分 100,000元 6 陳靚諠 109年9月9日21時54分 40,000元 被告之女陳O云之土庫郵局4782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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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