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09號
原 告 廖霞山
被 告 廖錦山
廖秀雲
蘇一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
所示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為準,亦即附表所示土地按其應有部分比例之價值;而附表所示
各筆土地於111年1月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均如附表所
示等情,有土地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故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792,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原
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駁回其
聲請,是其仍應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成功段) 面積 (A) 土地公告現值 (B) 原告 應有部分(C) 訴訟標的價額 (A×B×C,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8-2地號土地 376.39㎡ 26,248元/ ㎡ 1/9 1,097,721元 2 48-3地號土地 175.59㎡ 28,690元/ ㎡ 559,742元 3 46-3地號土地 46.69㎡ 26,000元/ ㎡ 134,882元 合計 1,792,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