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5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升紙器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8,
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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