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08號
MLDV,111,補,1508,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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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08號
原 告 蔡美玉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進基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
均無遮掩)。
二、系爭土地地上權人黃伸發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
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原告請求終止、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為「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
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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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