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87號
MLDV,111,補,1487,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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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87號
原 告 陸玉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振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徐振平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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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