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連萬水
連萬福
連謝梅
連文彬
連文昌
連鳳珠
連玉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銘勇律師
許美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美玉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連美玉、連文欽、連文清、連文榮、連文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