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77號
原 告 劉奇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同意劃設交通標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
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之。
二、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並據以補正被告之姓名、地址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