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69號
MLDV,111,補,1469,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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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69號
原 告 林寶釵
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智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900建號建物之最
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洪智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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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