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林秀玲
訴訟代理人 丘翰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傑祥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德爐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
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
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