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古劉素蘭
被 告 古木儀
古木治
古木錠
古陳瑞英
古紹鑫
古雲山
古李珠妹
古紹釧
古紹雲
古裕隆
古玉饒
古玉樓
古吉隆
古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62萬5,83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萬6,537元。
二、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836地號土地 242 500 36/108 4萬0,333元 2 837地號土地 2,027 500 36/108 33萬7,833元 3 837-1地號土地 199 500 36/108 3萬3,167元 4 1692地號土地 43,151 500 36/108 719萬1,833元 5 1694地號土地 136 500 36/108 2萬2,667元 合 計 762萬5,8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