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占有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34號
MLDV,111,補,1334,2022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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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34號
原 告 洪德禮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被 告 連士良

連敦芳
連振演

詹智惠

連允真
連以約
連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占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對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土地占
有關係存在,及對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故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395,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附表:
編號 標 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 額 (新臺幣) 1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24.01 4,300元 1,393,243元 2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號房屋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2,300元 2,300元 合 計 1,395,5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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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