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采弦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興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雄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確認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上無同段1301地號土地之法定空地,原告
應陳報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
二、陳報系爭土地遭被告朱肇堃、張淑芳、黃然妹、郭秀英、杜
蜀林、彭雪嬌、王寬會、陳瑞文等人占用之面積為何?
三、被告陳國雄、朱肇堃、張淑芳、黃然妹、郭秀英、杜蜀林、
彭雪嬌、王寬會、陳瑞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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