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1年度,687號
MLDV,111,苗簡,687,2022102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687號
原 告 徐博鈞
被 告 徐瑞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 月1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293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 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 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然依卷附本院111年10月24日民事查 詢單、本院111年10月24日答詢表、111年10月24日多元化案 件繳費查詢清單之記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