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1年度,525號
MLDV,111,苗簡,525,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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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525號
原 告 陳聖彤
被 告 張裕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 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之起訴狀未明確、具體表明前揭事項,致本院無 法理解其主張內容為何而無從審酌,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 14日通知命原告於10內補正前揭事項,並陳明損害賠償之項 目、金額及相關證物,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已於111年9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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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