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1年度,352號
MLDV,111,苗簡,352,20221020,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秀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詹益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苗簡字第3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00元(原告請求102,000元,勝訴22,000元,其對敗訴部分不服提
起上訴,即為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