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1年度,844號
MLDV,111,苗小,844,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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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844號
原 告 王佩君
被 告 卡爾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即111年6月8日)登記之公 司所在地在新竹縣竹北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按,則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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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卡爾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