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1年度,715號
MLDV,111,苗小,715,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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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715號
原 告 廖瑞英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法扶)
被 告 楊炎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60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苗栗縣頭份市永昌街國揚青山鎮社區之住 戶,詎被告因對社區停車問題不滿,竟於民國110 年7 月15 日18時37分許,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社區巷道,以「幹 你娘,還當主委當個屁阿」、「殘障殘個屁阿,什麼地方殘 ,幹你娘老雞掰」、「有種去買透天的嘛,幹嘛要這樣搞, 弄到他媽的天怒人怨,操你媽的雞掰。」等語公然辱罵伊, 貶損伊名譽及社會評價,並造成伊精神上痛苦及名譽受損,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因而提起本訴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 元,及自111 年7 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伊確實有說這些話,但沒有任何意義,伊只是工 作壓力大,自己在發洩情緒,伊也不認識被告,也有跟他說 不是在罵他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 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 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 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 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可參)。
 ㈡經查,兩造均為苗栗縣頭份市永昌街國揚青山鎮社區之住戶 ,而渠等於110 年7 月15日18時37分許,在上開社區巷道內 ,有附表所示之對話,業據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6頁



),並經本院勘驗原告於另案告訴公然侮辱刑事案件(即本 院111年度苗簡字第381號,現由本院111年度簡上87號審理 中,下稱另案刑案)所提之錄影影像,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74至75頁,即附表所示之內容)。又佐以 訴外人蔡龍昇於另案刑案警詢中陳述:原告是社區一樓住戶 ,自稱為殘障人士所以都將她所有的小客車私占在她門前機 車格,社區也有存證信函制止她的行為,但之後有民眾去苗 栗縣政府檢舉,導致社區內因全部屬消防巷道而使得社區居 民都不得在社區內停車,社區亦公告需清空車輛,伊認為是 原告檢舉的,故伊於110 年7 月15日18時9分許外出倒垃圾 時,看到原告坐在她家門口,乃指向該處說「社區的人看一 下,就是這一間這個人」,用意是告訴大家檢舉人在這裡等 語(見刑案偵卷第17頁及背面),及原告於警詢中陳述:蔡 龍昇叫大家來看我後,被告就下來罵我了等語(見刑案偵卷 第28頁),並細繹被告斯時所陳:「佔用公地,不然你就。 」、「弄到大家,媽的,我看房租又要降價了啦,房子也要 降價了啦。」、「還當主委當個屁阿,大家一起生活不是很 好嗎,為了私人的那個,(客語)幹你娘太機掰。殘障殘個屁 阿,什麼地方殘,幹你娘老雞掰。」、「有種去買透天的嘛 ,幹嘛要這樣搞。」、「弄到他媽的天怒人怨,操你媽的雞 掰,弄到大家都要停車,停到哪裡去,停到他媽的鄉公所喔 」、「錄個屁阿。(台語)我如果有空我每天會來這邊罵我跟 你講,來這邊幹。」等話語,足見被告斯時確係於蔡龍昇指 稱原告為檢舉人士後,乃因社區停車問題而與持手機錄影之 原告對話,且於對話中充斥穢語辱罵,並出言羞辱原告為殘 障人士,如「殘障殘個屁阿,什麼地方殘,幹你娘老雞掰」 、「操你媽的雞掰」等語,顯然是針對原告加以辱罵無疑。 而被告辱罵原告之地點在公共巷道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 聞之處,且該等言語於社會通念上,屬粗鄙不堪之字詞,得 藉此貶抑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客觀上足使遭辱罵之原告 感受不堪與屈辱,可認原告受有相當程度之精神痛苦。準此 ,原告主張被告出言公然辱罵原告,不法侵害其名譽權,請 求被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本院審酌本 件口角衝突發生之原因、被告辱罵原告之情節、原告因被告 侮辱行為於精神上可能承受之無形痛苦、兩造之學歷(原告 為高中畢業;被告為士校畢業)、工作(原告目前無業;被 告為板模工人、日薪3,200元)及財產所得等一切情狀(見 本院個資卷及本院卷第76頁),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 慰撫金,應以6,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不能准 許。




 ㈢至被告固執詞否認係對原告辱罵等語,然觀之附表所示兩造 所陳話語前後文,可見彼此間尚有對答,且原告確領有身心 殘障證明並擔任過該社區主委乙節,業據原告所提頭份市公 所函文及殘障證明可佐(見本院卷第29、41頁),參以被告 在該對話中亦提及「殘障」、「主委」甚明,益見被告主觀 上明知其對話及辱罵之對象為原告,其前開所辯並無可採; 另其聲請傳喚蔡龍昇及原告欲證明被告不認識渠等等情,與 被告有出言辱罵原告乙節實無關聯,爰駁回其聲請,併此敘 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29日(本院卷第55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民法第229條 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係法院依小額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應由被告負擔6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附表:
法官諭知勘驗原告現場錄影影片,勘驗結果如下: 影片為原告所攝錄與被告間之對話,對話內容如下: 被告:佔用公地,不然你就。 原告:對阿,你就。 被告:你就給管委會買嘛。 原告:對阿,沒關係嘛,你講嘛。 被告:幹你娘老雞掰。 原告:你住幾戶嘛,你住幾樓嘛。 被告:(台語)真的是厚,不肖子。 原告:你住幾樓嘛,你講。 被告:弄到大家,媽的,我看房租又要降價了啦,房子也    要降價了啦。 原告:你住幾樓嘛。 被告:幹你娘老雞掰。 原告:你有本事罵我這個你就講嘛。 被告:喂,我沒有罵你喔,你不要誤會喔。你不要誤會    喔,你盡量拍沒關係,我沒有罵你喔。 原告:我跟你講,你罵三字經喔,我全錄音喔。 被告:我講三字經,我沒有罵你喔,你不要誤會喔。 被告:(客語)幹你娘老雞掰。幹你娘,還當主委當個屁    阿,大家一起生活不是很好嗎,為了私人的那個,    (客語)幹你娘太機掰。殘障殘個屁阿,什麼地方    殘,幹你娘老雞掰。(影片49秒至1分33秒) 被告:有種去買透天的嘛,幹嘛要這樣搞。 被告:弄到他媽的天怒人怨,操你媽的雞掰,弄到大家都    要停車,停到哪裡去,停到他媽的鄉公所喔。 被告:講這個有意義嗎?有用嗎?操你媽的雞掰勒,幹你    娘勒,(台語)弄到大家都不方便,這樣好嗎。我們    不能停你也不能停啦,不是說他媽的我們不能停你    就可以停啦,(台語)身體養好一點啦。你媽爬這個    山坡,操你媽的雞掰。(台語)搞什麼,在搞什麼,    幹你娘老雞掰真的是,搞得大家。錄個屁阿。(台    語)我如果有空我每天會來這邊罵我跟你講,來這    邊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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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