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123號
MLDV,111,監宣,123,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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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劉秋東

代 理 人 張智宏律師
相 對 人 劉水添



關 係 人 劉炳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相對人劉水添(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定聲請人劉秋東(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水添之監護人。三、指定關係人劉炳榮(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秋東(下稱劉秋東)為相對人劉 水添(下稱劉水添)之次子,劉水添因車禍,致中樞神經系統 機能遺存極度障礙,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無法處 理自己事務,劉秋東請求由其擔任劉水添之監護人,並指定 劉水添之姪子即關係人劉炳榮(下稱劉炳榮)擔任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二、對於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的心智缺陷原因,導致沒有表達能 力或理解能力的人,他的四親等內之親屬可以向法院聲請對 他做監護宣告,法院會依他的最佳利益為他選任監護人及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協助他處理事務(民法第1110條、第1 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法官會與精神科醫師一同鑑定 判斷他是否有受監護宣告的必要(家事事件法第167條)。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一)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劉水添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 書、劉炳榮同意書。
(二)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11年8月23日財 龍老字第111080022號函覆之訪視報告。(三)苗栗縣政府111年8月23日府社老字第1110160759號函覆之訪



視報告。
(四)光田醫院成年監護鑑定書。
(五)相對人長子劉秋益於111年8月9日親自收受本件聲請狀繕本 後,未於期限內表示任何意見。(參卷第89、91頁)四、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可認為劉水添的精神狀態已達監 護宣告程度,依法准予對劉水添為監護宣告,並選任劉秋東劉水添之監護人,劉炳榮劉水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一)溫偉鈞醫師鑑定劉水添精神狀態,結果顯示劉水添因重度失 智症,大腦功能呈現重度障礙,回復可能性極低微,符合監 護宣告要件。
(二)從訪視報告可認定選任劉秋東擔任劉水添之監護人及選任劉 炳榮擔任會同開具劉水添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劉水添之最佳 利益。
五、劉水添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劉水添財產清冊之人,兩人要在 監護開始後2個月內,查明劉水添有哪些財產,並做成財產 清冊後,陳報法院,在陳報財產清冊之前,監護人對於受監 護人的財產,只能做管理上的必要行為,不可隨意處分。( 民法第1113條準用1099條及1099條之1)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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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