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88號
MLDV,111,司聲,88,20221004,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劉炤光
劉炳文
周美惠
劉佳儒
劉啟章
劉裕光
黃辰妹
林壽美

劉益君
劉千瑜
劉益翔



相 對 人 劉子光 (遷出國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
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所附之「附件」,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附之「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