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592號
MLDV,111,司票,592,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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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兆江


相 對 人 陳凱程承鉉冷氣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9年5月25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5月25日簽發 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1 年6月2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 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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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頭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