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1年度,135號
MLDV,111,司家聲,135,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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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林天得

林寶

林菜玉


林菜琴


林彩蓮


陳林彩足




相 對 人 林謝蕊(即林天助之繼承人)


陳秀珍(即林天助之繼承人)


陳秀美(即林天助之繼承人)


陳柏宇(即林天助之繼承人)


陳秀雯(即林天助之繼承人)


陳建良(即林天助之繼承人)


林淑華(即林天助之繼承人)



林淑芬(即林天助之繼承人)


林振益(即林天助之繼承人)



王麗寶(即林敏雄之繼承人)



林振清(即林敏雄之繼承人)


林振誠(即林敏雄之繼承人)



林淑娟(即林敏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謝蕊、陳秀珍陳秀美陳柏宇陳秀雯、陳建良、林淑華林淑芬、林振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天助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王麗寶林振清林振誠林淑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敏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又繼承人自 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 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 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及第115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 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 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天助、林敏雄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 本院以108年度重家繼訴第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即原 告)、相對人(即被告)林天助、林敏雄各負擔1/8,全案 於民國109年6月11日確定。又相對人林天助、林敏雄已分別 於110年6月29日、同年5月10日死亡,相對人林天助之繼承 人為林謝蕊、陳秀珍陳秀美陳柏宇陳秀雯、陳建良、 林淑華林淑芬、林振益;相對人林敏雄之繼承人則為林王 麗寶林振清林振誠林淑娟,且相對人林天助、林敏雄 死亡時之最後住所地均設在苗栗縣,亦查無其等繼承人曾向 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之事件,是相對人林謝蕊、陳秀珍、陳 秀美、陳柏宇陳秀雯、陳建良、林淑華林淑芬、林振益 及林王麗寶林振清林振誠林淑娟應分別承受相對人林 天助林敏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 限,負連帶責任,合先敘明。本件經調卷審查後,第一審訴 訟費用合計為160,988元(計算式:裁判費91,288元+土地測 量費16,800元+2,900元+鑑定費用50,000元=160,988元), 業經聲請人預納,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應由相對人林謝蕊、 陳秀珍陳秀美陳柏宇陳秀雯、陳建良、林淑華、林淑 芬、林振益連帶負擔相對人林天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0 ,124元「計算式:160,988元×1/8=20,124元(四捨五入)」 ,應由相對人林王麗寶林振清林振誠林淑娟連帶負擔 相對人林敏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0,124元「計算式:16 0,988元×1/8=20,124元(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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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