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陳進吉
相 對 人 陳萬德
陳凱柔
陳凱庭
陳凱怡
陳翊哲
徐陳秀月
陳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萬德、徐陳秀月、陳秀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陸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凱庭、陳凱柔、陳凱怡、陳翊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家繼訴第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即原告)、相對人( 即被告)陳萬德、徐陳秀月、陳秀娥各負擔1/5、相對人( 即被告)陳凱庭、陳凱柔、陳凱怡、陳翊哲各負擔1/20,全 案於民國111年9月15日確定。經調卷審查後,第一審訴訟費 用合計為31,591元,業經聲請人預納。是依首揭法條規定, 相對人陳萬德、徐陳秀月、陳秀娥每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額為6,318元「計算式:31,591元×1/5=6,318元(四捨五入 )」,相對人陳凱庭、陳凱柔、陳凱怡、陳翊哲每人各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580元「計算式:31,591元×1/20=1,580 元(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