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陳欣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支票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爰 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及民國111年10月20日補正說明函,系爭支票係受款人 收受後始遺失,準此,系爭支票喪失時之票據權利人應為受 款人許雅淳,聲請人非為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 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80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陳欣梅 許雅淳 三義鄉農會 111年9月28日 100,000元 F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