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許智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 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 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 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票發行公司為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所在地為新竹縣竹東鎮,有 本院依職權查詢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一紙在卷可 稽,該址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