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614號
MLDV,111,司促,6614,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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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1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趙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294元,及其中42,462元自
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趙明雄於92年8月間向案外人
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
息及違約金。(三)債務人迄111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6,2
94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42,46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632元
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42,462元自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
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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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