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440號
MLDV,111,司促,6440,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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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4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冠宇即陳嘉昇


賴珍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49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借款人即債務人陳冠宇即陳嘉昇前就讀致用高中期間邀
賴珍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額度30萬元放款借據,茲
依兩造間放款借據之約定,聲請人係憑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
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貸放金額總計為新臺
幣32,820元(下稱本件借款),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
原則,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放款借據第七條約定)。
二、本件借款應由借款人負擔之利息,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
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借款人均願受其拘
束 (放款借據第五條約定) 。三、本件借款借款人倘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
之本件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
件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
件借款債務,如因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
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11年10月1日 )起,所定利息
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件借款利率
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所定本金違
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四、
詎借款人自111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迭經催討無果。茲依借
據之約定,聲請人得主張本件借款全部到期,追討全部借款
本息。然債務人賴珍卿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借
款人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五、狀請 鈞院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六、釋明文件已上傳督促程序平台,
如 鈞院無法下載使用,聲請人釋明文件另寄。釋明文件:
借據及放款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4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493元 陳冠宇即陳嘉昇賴珍卿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30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31493元 陳冠宇即陳嘉昇賴珍卿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493元 陳冠宇即陳嘉昇賴珍卿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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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