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上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 訴 人 甲○○
丁○○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乙○○偽造文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
5 月25日第一審判決(93年度附民字第7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乙○○應將其所登記持有騏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 伍佰伍拾股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丁○○。
(三)被上訴人乙○○應將其所登記持有騏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 伍拾股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戊○○。
(四)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上訴人乙○○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被訴偽造文書案 件雖經判決無罪,然告訴人丙○○業已聲請檢察官上訴在案 ,爰就本案一併提起上訴。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駁回上訴。
二、陳述:未為其他陳述,惟於刑事訴訟案件中否認有偽造文書 行為。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等告訴被上訴人乙○○偽造文書案件業已諭知被告乙○○無罪在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 966號),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乙○○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368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欽 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上訴(應於刑事部分提起者為限)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之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 巫 彥 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R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