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379號
MLDV,111,司促,6379,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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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宋佳玲

宋盛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9,490元,及自民國111
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暨
自111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宋佳玲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時,邀同債務人宋盛德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
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
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13,395元,約定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0年02月09日)一年後之次
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
0年06月09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09,490元及請求事
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
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
: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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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