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張華芸
唐琇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6,389元,及自民國111
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暨
自111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華芸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國立聯合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唐琇珍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
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63,983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9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
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1年06
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46,38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
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
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
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
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