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231號
MLDV,111,司促,6231,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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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23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明煌江淑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賴明煌江淑珍之戶籍地均設於臺中市北區,此有 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堪認債務人之 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本件聲請依首 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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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