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155號
MLDV,111,司促,6155,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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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15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楊文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9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
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
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
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
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
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
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
勞工紓困貸款,聲請人於110年7月12日核貸10萬元整予相對
人,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
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
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
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另立
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
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
定書第七條第三款)。(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
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
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
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
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
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
盡舉證之責。(四)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1年7月
12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聲請人於111年9月7日寄發存證信
函通知限期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
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五)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六)檢附證
明:金管會函文、勞工紓困線上成立契約暨貸款借款約定書
、帳務查詢、存證信函、戶籍謄本。釋明文件:聲請狀原因
事實之第六項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1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996元 楊文萱 自民國111年07月12日起 至民國111年08月12日止 年息1.845% 001 新臺幣79996元 楊文萱 自民國111年08月13日起 至民國112年05月12日止 年息2.214% 001 新臺幣79996元 楊文萱 自民國112年05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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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