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
反訴原告 馮麗顏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律師
反訴被告 陳林錢妹之承受訴訟人
陳瑞崧
陳瑞章
陳玉芳
陳宥綾
陳秋玲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就本訴(109年度家繼訴第17號)撤回部分是否合法,有待調查,請被告陳林錢妹之全體承受訴訟人親自到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