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85號
MLDM,111,附民,285,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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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85號
原 告 劉峻杰
被 告 葉家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葉家琦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 111年9月6日辯論終結,而原告劉峻杰遲於上開刑事訴訟言 詞辯論終結後之111年9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此觀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 件戳章自明。是以,依照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 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對被告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得另依法向 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權人對於刑事 案件提起上訴後,原告亦得於該刑事案件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另行依法向刑事案件之繫屬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 說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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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