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聖靈宮
法定代理人 彭阿琳
被 告 鄭皓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2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之刑事案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分別判決無罪及公訴不受理 在案,且原告並未於起訴狀中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 本院民事庭,是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 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 用之負擔,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