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14號
MLDM,111,訴,114,2022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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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智茗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
字第3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1年10月6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本案有不宜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 ,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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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