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17號
TCDM,106,單聲沒,117,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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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瓈芸
      李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 年度執聲字第212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鞋子參拾參雙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瓈芸李麗卿因犯商標法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9994號 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 年7 月6 日確定,106 年7 月5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CHANEL商標鞋子商 品33雙(詳105 年保管字第167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 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 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 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 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 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 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固有明定,惟商標法第98條已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12月15日施行,而該商標 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乃因 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 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再按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三、經查:本件被告張瓈芸李麗卿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9994號為緩起 訴處分,於105 年7 月6 日確定,並於106 年7 月5 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鞋子33 雙,係被告李麗卿所購買,係屬被告李麗卿所有等情,業據 被告李麗卿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見警卷第10頁、偵卷 第12頁反面),又該等扣案物均屬侵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 限公司註冊商標之商標權,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 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扣押物品照 片與所侵害之商標圖樣對照表(見警卷第18至19頁、第21至 26頁)在卷可憑,足認該等扣案物確屬被告李麗卿所有,且 係供被告2 人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 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 之規定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玉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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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