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47號
MLDM,111,單禁沒,247,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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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珮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0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珮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 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9年5月28日釋放,並經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383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乙節,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383 號卷,下稱偵卷,第76至同頁反面)。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 示物品1包,經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MET)反應乙節, 有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初步鑑驗報告單、扣 案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3 至25、28、44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稱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 包裝袋1只,因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併予宣告 沒收銷燬。另鑑驗取用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之諭知。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 含袋重0.6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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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