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82號
MLDM,110,附民,182,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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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莊淯雅
被 告 涂錦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訴字第39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另有起訴被告
李苡娟劉俊平李世軒趙伯榮王伯峯部分,因刑事部分尚
未審結,故不在本件移送範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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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