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58號
HLDV,111,司拍,58,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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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孫振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義軒即被繼承人林達凱之繼承人、林采婕
即被繼承人林達凱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聲請書狀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 ,載明應記載事項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聲請之意 旨及其原因、事實等,如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 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 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固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本票影本、借款契約書影本、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等為證,惟相對人林達凱已於民國(下同)111 年4月22日死亡,是經本院於111年9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 通知書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一、提出被繼承人林達之 最新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 載不可省略)。(請依林達凱之繼承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製作最新繼承系統表)二、確認 台端民國111年8月8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林達凱之配偶劉 芯語是否有繼承權?」,此通知書已於111年9月16日送達予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雖聲請人曾於111年9月19日 來電向本院稱會盡速補正,然迄今已逾1個月未補正上開事 項,揆諸前述,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聲請之正確相對人為何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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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