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坤興發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榮
代 理 人 李尹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5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民 國 ) 票 面 金 額 ( 新 臺 幣 )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國豐五金行 林志峰 壽豐鄉農會 111年7月31日 55,078元 FC0000000 00000000000000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 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