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500號
HLDV,111,司促,5500,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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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00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債 務 人 張彭愛琳
鄭碧
張竤守
一、
(一)債務人張彭愛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43,
786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1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
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債權人如對債務人張彭愛琳之財產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鄭碧蓮給付之。
(二)債務人張彭愛琳鄭碧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844,90
6元,及自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1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張彭愛琳張竤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2,210,3
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張彭愛琳鄭碧蓮、張竤守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00,000元 張彭愛琳張竤守 自民國111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62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3,000,000元 張彭愛琳張竤守 自民國111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325%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810,323元 張彭愛琳張竤守 自民國111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575%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00,000元 張彭愛琳張竤守 自民國111年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即2.625%)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000,000元 張彭愛琳張竤守 自民國111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即2.325%)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810,323元 張彭愛琳張竤守 自民國111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即2.575%)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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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