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4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蘇武盛(原名:蘇武盛)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 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張蘇武盛(原名:蘇武盛)已於民國105年5月22 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 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