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465號
HLDV,111,司促,5465,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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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鄭成民
債 務 人 陳維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36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362元 陳維中 自民國111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362元 陳維中 自民國111年7月4日起 至民國112年1月3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1月4日起 至民國112年4月3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0.369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九期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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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