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秩字,111年度,27號
HLDM,111,花秩,27,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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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花秩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
被移送人 田曉彬


金雪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1年9月28日新警刑字第11100178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田曉彬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金雪芳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田曉彬金雪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8月30日22時42分、111年8月31日0時23 分、111年8月31日4時20分。
(二)地點:花蓮縣○○鄉○○00○0號前。(三)行為:被移送人田曉彬金雪芳於上開時地,多次虛構報 案內容,無故以公共電話撥打花蓮縣新城分局富世派出所 及110報案,經值勤員警多次勸阻,並告知其行為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而仍無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田曉彬金雪芳於警詢時之陳述。(二)案發地周邊監視器畫面及照片、員警密錄器畫面及照片、 員警職務報告、案件明細表、員警工作紀錄簿。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 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 移送書誤載為第85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等 無故多次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並經員警加以告誡、勸阻 ,猶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是核被移送人二人所為, 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規定甚明。爰審酌被 移送人因飲酒致醉,虛構報案內容,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 專線之行為情節,無端虛耗警政資源,排擠其他真正需求警 政資源協助者,對於社會治安之影響實值非難,兼衡其2人



各自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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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