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字,111年度,4號
HLDM,111,交簡上,4,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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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檢察官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盈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盈平因過失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11月1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1 年12月27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 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林敬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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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