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李正憲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農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坐落臺東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東縣
○○市○○路000號)之最新房屋課稅現值資料。
二、原告應提出坐落臺東市○○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4
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